2005年3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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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仙子”要“神仙”赔20万
本报记者 徐晓 文/摄

  本报讯 因为照片上了巨幅广告牌,2004年“聚仙庄”杯“杨梅仙子”银质奖得主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当时的活动赞助商浙江省神仙居酒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仙居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聚仙庄”杯“杨梅仙子”评选赛在杨梅之乡仙居拉开帷幕,来自省内外的60多名靓妹参加了角逐。6月中旬,评选结果揭晓,仙居姑娘王娇获得了“杨梅仙子”银质奖。王娇为此开心了很长一段时间,可是一个意外的发现让她再也高兴不起来。当年10月初,王娇到神仙居景区游玩时,发现自己在参赛期间拍摄的照片被加工放大后成了景区里的大广告牌,照片下面写着神仙居酒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王娇认为酒业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用摄像机将其照片被用作产品广告的事实拍录下来,一纸诉状将酒业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道歉启事,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据了解,被告公司是所在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是第二届“杨梅仙子”活动的惟一赞助商。目前被告公司还未递交答辩状,但已向法院递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原告与其他入围选手在参赛期间,根据协议到被告公司参观、座谈,并由公司出资为选手拍了一套酒广告照片,其中就包括了本案涉讼照片。在原告提出不让公司在神仙居景区继续做广告要求的两天之后,公司就已撤下了那块引发纠纷的广告牌。
  据悉,本案将于4月1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太气人了。”记者假意问陈某能不能联系到法制类媒体报道这件事。“法制报?我们就是法制报!”陈某神秘地告诉记者:“我们原来是司法部的法制报。不过现在报纸已经没有了,但是还有几本刊物,影响力也很大。这些可都是司法部的刊物。”说着陈某拿出几本《中国警视专刊》、《中国法制调查》、《中国视点与调查》。
  “不过,我要先到法院院长那里去走走看。”陈某又将话题转开。记者随口问:“你和院长很熟啊?”他洋洋得意地说:“法院里我哪个领导不熟?我会帮你们去说说看的,具体要‘花费’以后再谈。”说完他递给记者一张名片,名头是“中国法制文化传媒出版集团驻宁波办事处”,职务是主任。记者询问办事处究竟搬到了哪里,陈某的回答是“宁波解放中街”(据记者所知,宁波并没有“解放中街”这一条路)。
  记者调查发现,所谓的“中国法制文化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只是一家在香港登记的公司,有效期为1年,但未经批准在境内从事新闻出版。陈某出示的《中国法制调查》、《中国警视专刊》和《中国视点与调查》等3本杂志就是这家公司创办的,和司法部扯不上任何关系。按照规定,像这类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国内刊号和国内编号的刊物,是不允许在内地出版发行的。记者进而从慈溪工商局了解到,该公司驻宁波办事处根本没有注册过,属非法机构。